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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2月26日 星期二

沿革

我國海上執法始於民國58年3月1日「台灣省警務處淡水水上警察巡邏隊」,負責淡水河中樞安全工作。

76年台灣解除戒嚴,為因應週邊海域治安情勢,於79年元月1日成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,專司查緝海上走私、偷渡工作,85年「全國治安會議」決議擴大海上警力編裝,遂於87年6月15日由保七總隊改制成立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,負責海域犯罪偵防及兼負協助執行海難救助、海洋環境保護、海洋資源保育、海上交通秩序維持及漁業秩序維護工作。

迄民國89年元月28日,政府為統一岸、海事權,建構一元化海域執法機構,爰整併財政部關稅總局緝私艦艇及水上警察局,成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,開始全般海域執法、海事服務及海洋事務工作。

法定職掌包括:海域犯罪偵防、海上及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、海難救助、海洋環境保護、海洋資源保育、海上交通秩序之維持、漁業巡護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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